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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结一起全国影响性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发布日期:2015-01-30 浏览次数:

今年3月21日,我所张克锋、李爽律师代理的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我们代理的委托人终审胜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区法院判决,准许了委托人变更姓名的要求。这一判例,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性和影响力的判例,也是我所成立以来承办的第二起在全国产生影响性的案件。

我所律师代理的原告褚某某,系被告褚某波的女儿,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刘某早年因感情不和离婚,褚某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至今。从褚某某上幼儿园开始,便一直随母姓用刘某琦的名字生活、上学,只是户口本上未做更改。现在褚某某十四岁,决定正式变更姓名为刘某琦,但是她的父亲不同意,派出所认为只能等褚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才能变更。现在褚某某马上要面临中考,学校要求户口和学籍必须一致,需要马上变更姓名,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开庭后,以“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权的决定由其父母代为行使。被告不同意变更原告的姓名”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继续代理上诉,主任张克锋律师亲自出庭,向中级法院未成年合议庭法官发表了详尽辩论代理意见,于情于理,并且提出,法官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而不做法律的复印机,在出现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限制未成年人随生母变更姓名的权利。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了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请求——变更姓名为刘某琦。本案的判决,在河北省应属首例,在全中国也是有指导意义的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