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再次办结一起具有影响性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权纠纷案件_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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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再次办结一起具有影响性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

今年3月21日,我所张克锋、李爽律师代理的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我们代理的委托人终审胜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区法院判决,准许委托人变更姓名的要求。这一判例,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性和影响力的判例,也是我所成立以来承办的第二起在全国产生影响性的判例。

我所律师代理的原告褚某某,系被告褚某波的女儿,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刘某早年因感情不和离婚,褚某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至今。从褚某某上幼儿园开始,便一直随母姓用刘某琦的名字生活、上学,只是户口本上未做更改。现在褚某某十四岁了,决定正式变更姓名为刘某琦,但是她的父亲不同意,派出所认为只能等褚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才能变更。现在褚某某马上要面临中考,学校要求户口和学籍必须一致,需要马上变更姓名,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开庭后,以“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权的决定由其父母代为行使。被告不同意变更原告的姓名”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继续代理上诉,主任张克锋律师亲自出庭,向中级法院未成年法庭法官发表了详尽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辩论意见,并且提出,法官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而不是做法律的复印机,在出现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限制未成年人随生母变更姓名。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了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请求——变更姓名为刘某琦。本案的判决,在河北省应属首例,在全中国也是有指导意义的。

我所2010年办理的一起电信公司被诉排除妨害案件,通讯公司主张其投资建设的某小区通讯管道,电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属于侵权,我所张克锋律师代理电信公司参与的一审、二审,主张小区公共设施包括通讯管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将其装让给某一家通讯公司独占,而损害了小区业主的选择权,本案电信不是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两审终审。2013年4月,信息化部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住宅区和住户建筑内光纤到户通讯设施,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可见,我所办理的案件判例,对于事后的小区通信设施建设和限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起到了全国性的示范性影响,推进了社会与法制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