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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发布日期:2018-01-24 浏览次数:

法律咨询:律师好,今年6月,我因与高某借款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高某归还我欠款及利息1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高某未如实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法院依申请对高某一套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裁定拍卖该房产。10月,刘某以仅有一套住房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请问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一定不能执行吗?
律师解答:不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如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依旧可以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