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选登:因挂靠人引发的买卖合同案件经过李杰等律_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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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选登:因挂靠人引发的买卖合同案件经过李杰等律

发布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15年,保定某建设公司承建廊坊某工程,该工程是由第三方李某全权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并交纳管理费,建设公司负责通过公司账户为李某收取工程款。2019年初,该建设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并收到法院的传票及应诉通知,被诉拖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300多万元。理由是诉称李某在原告处购进了一批建筑材料,拖欠材料款成诉。该建筑公司一审败诉提起上诉,委托我所李杰、张克锋律师代理二审诉讼。通过我所律师代理诉讼,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过广阳区法院重审判决,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代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挂靠建筑资质施工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建筑商败诉的情形也很多。但是,对于本案,我方认为,实际施工人对外的买卖合同与其挂靠的建设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和法律关系,被挂靠公司并不必然承担挂靠人单方向第三方购物的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材料商应当起诉购货人,因为建筑公司并没有委托和追认实际施工人的个人债务,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与挂靠施工有关的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表见代理;还有一种就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该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后果,挂靠人与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只能约束合同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是不能任意的突破的,也就是说原告不能直接要求没有合同关系的建筑公司来承担责任。

本案经过二审开庭审理,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应当追加挂靠人(采购者)为当事人,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告没有追加实际施工人作为被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建筑公司得以胜诉,成为我所2021年代理建筑地产类法律事务的一件典型案例。

三、办案总结

法律规范与诉讼代理需要专业的律师介入,人民法院也愿意专业的律师参与诉讼,从而正确实施法律。

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提醒建筑公司不得违规出借资质,同时施工单位对于内部的承包管理必须规范,而且公司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对外订立合同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作为材料供应商,在与他人进行买卖业务往来时,也应注意审查对方有无代理权,同时审查其代理权限和期限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