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刘浩等律师代理的沈阳一被诉股权增资案,法院驳回原告起诉_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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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刘浩等律师代理的沈阳一被诉股权增资案,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日期:2022-04-18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沈阳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6000万元。其中企业股东认为增资行为为恶意串通下以稀释其股权行为。2021年8月27日,该公司对另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增资后新股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增资无效,并对应修改沈阳恒丰源扬翔种猪繁育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被告委托我所我所律师代理诉讼,律所指派张克锋、刘浩代理该案。

二、律师代理

代理律师重点从以下几方向开展工作:一是梳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关系,以确认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了解增资背景,确认原告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三是在委托人的配合下收集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经过以上工作,代理律师最终确定了案件的代理思路及策略:一是从法律规定角度否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是打断原告证据链条,使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充分举证(证据包括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关于股东出资的函和回复函;增资款五千万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否定原告主张事实的真实性;三是预判争议焦点及审判走向,积极应对庭审。

本案经历两次开庭,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尤其具有喜剧性的是,原告第一次开庭后申请法官回避,第二次开庭换人审理后,照样采纳我所律师代理意见,委托人特别满意我所律师的工作。

三、办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151条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条依据及请求权基础。原告不为适格原告,无权依据上述规定提起诉讼,代理律师的这一意见也得到了法院认可。该案最终的裁判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3号民事裁定书的“山风公司作为中天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中天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而中天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中天公司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中,新佰益公司系山风公司的股东,并非中天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维护中天公司利益的股东代表诉讼,缺乏法律依据”的裁判要旨相吻合。我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的胜诉,成为公司法领域的又一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