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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辩护的刘某对单位行贿一案,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发布日期:2015-09-09 浏览次数:

我所律师辩护的刘某对单位行贿一案,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2014年10月16日,文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等人犯对单位行贿罪,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委托我所律师进行辩护。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进行了无罪辩护,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也进行了无罪辩护。开庭后,文安县检察院以犯罪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2015年7月17日,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该裁定已经送达当事人,至今已经生效,检察院也已经撤回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刘某获无罪结果,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律师参与诉讼,依法行使辩护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理性辩护,不做毫无意义的死磕,恪守职业道德,协助司法机关正确办理案件,一定程度上也赢得了法院、检察院的尊重和认可。